修订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第101号令发布了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废止规章1部,修改规章16部。《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强化了涉企检查有关要求,明确了相关许可审批权限,对部分罚款事项进行了调整。下面赛特认证工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信息。
《决定》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
(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
(三)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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