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152-2025等标准实施技术决议解读
2025年5月30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 19152-202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GB 17510-202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GB 18100-202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15365-202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19482-202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将在2026年1月1日实施;
另外,由于GB 18100-2025中4.15条规定“符合GB 4599和GB 5920要求的汽车前雾灯和汽车光信号装置(不包括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和信号灯投射功能),若符合表D.1和第5章中的功能要求,准许安装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因此本技术决议还包含相应汽车灯具所依据的标准GB4599-2024《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和GB5920-2024《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21)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TC12技术专家组于2025年6月26日至7月4日采用函审的方式,形成如下技术决议:
一、对新委托认证的产品,在新版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由认证委托人自愿选择依据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实施认证,在新版标准实施后应依据新版标准实施认证。
二、对已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在新版标准规定的执行之日前完成认证变更。
三、对已获得认证的产品,如果标准无新增/差异试验项目,无需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果标准有新增/差异试验项目,需进行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以上标准具体实施要求见附件。
四、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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